鞋子不合格,鞋底“惹的祸”?

2018-07-03

  “你的鞋底不合格,害得我被退货了,这钱我不付。”“你当时为啥不讲清?现在却将这个作为不付款的理由。”昨天,绍兴仲裁委审理了一起关于鞋子的案子,双方各执一词。最终,仲裁委根据案情实际,要求鞋厂付给鞋底加工方全部货款。

  去年12月,绍兴某鞋厂接到一笔国外订单,由于时间紧,企业将一部分鞋底的活交给了一个合作伙伴B公司。当时双方作了约定,由B公司为鞋厂加工鞋底,总值20万元。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时预付5万元,余款在货到后半年内付清。

  合同订立之初,这家鞋厂按照合同付了5万元。一个月后,B公司将全部鞋底加工完毕,交给了鞋厂。之后,鞋厂却迟迟没有支付余款。在反复交涉无效后,B公司遂依照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,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。

  在审理该案时,鞋厂提出,B公司生产的鞋底不符合要求,致使鞋子出现质量问题,鞋子出口后又被国外厂商退了回来,鞋厂因此受累亏本。对此,B公司不予承认,同时认为鞋底即使当初有问题,也应该早就告知,等到现在来说,缺少说服力。

 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“承揽人完成工作的,应当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,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。定做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”的规定,定做人负有验收定作物的义务,未在合理期间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,视为定作物符合合同要求。在这起合同纠纷中,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检验期,鞋厂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向B公司提出。但鞋厂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生产的鞋底不符合要求,且当时接收了鞋底并投入生产,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外国客商因质量问题退货,由此应视为B公司生产的鞋底符合质量要求。据此,绍兴仲裁委作出裁决,要求鞋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鞋底款计15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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